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-js4399金沙线

|

左侧拖拽添加模块

左侧拖拽添加模块

您的位置:金沙贵宾厅首页 > 依法行政 > 企业减负

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

发文时间:2018-05-21 10:05:00

来源:产业与金融结合处

文字大小:

打印:

 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  

  财税〔201837 

公安部、证监会、国家知识产权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厅(局)、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 

 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,促进实体经济发展,现就停征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 

  一、自201841日起,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。 

  二、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,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。 

  三、自201881日起,停征专利收费(国内部分)中的专利登记费、公告印刷费、著录事项变更费(专利代理机构、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),pct(《专利合作条约》)专利申请收费(国际阶段部分)中的传送费;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,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,延长至10年内;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,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(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),主动申请撤回的,允许退还50%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。 

  四、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,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。 

  五、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,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,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。 

  六、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,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,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。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财政部 国家发展改革委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412 

附件下载
  • 主办单位: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
  • 地址: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-2号
  • 邮编:110032
  • icp备案编号:辽icp备2021001110号
  • 网站标识码:2100000055
  • 建议使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 并以1024*768或更高分辨率浏览
网站地图